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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要求 :是否签合同等22项内容须填报备查
http://news.ins.com.cn     2008-01-10 15:21:16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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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布了统一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文本。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今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工名册,以备检查,并对招用的新人实行就业登记,从而有助于劳动保障部门及时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江苏省发布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包括22项内容,除了职工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等基本个人信息外,还有社保号、用工类型、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合同起止时间、订立合同情况、离职时间、离职类型、工资,以及养老、医疗等五大保险缴纳等信息。比如订立合同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注明是首次签订合同、第一次续签合同,还是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合同;而离职类型中,用人单位要写明职工离开单位的原因,是合同终止、单位解除合同、本人解除合同还是劳务派遣期满等。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文本所列的22项内容,是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上必须填报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一些内容,但不能少于上述内容。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强调,用人单位的职工名册与就业登记是相联系的。国家劳动保障部规定,今年起,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招用人员后,应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为新招用的职工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核对是否与职工名册一致。 (于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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