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策正在天津试点,有望全国范围内推广
本报讯 记者纪可报道: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均可抵扣税费。保监会日前在天津滨海新区启动这一新政试点,试点成功后有望在全国城市推广。
根据保监会印发的《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但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必须为同一人。
记者请保险理财师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计算:假如个人月税前收入为6000元,在购买补充养老保险之前,每月应纳税(6000-2000)×15%-125=475元。而在投保补充养老保险时,按个人工资薪金收入的30%计算,每月最多有1800元可享受税收优惠,在税前扣除。假若该人每月缴纳1800元保费,则每月只需纳税(6000-2000-1800)×15%-125=205元,相当于每月节税270元,一年可节税3240元。
据了解,个人储蓄、社保和商业保险是我国养老体系三大支柱。其中商业养老团体保险目前可分为信托式的企业年金和契约式的养老团险,其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有税收优惠。企业年金在全国范围内最先获得税收优惠,税前列支优惠最大幅度为12.5%。相比之下,没有税收优惠的团体养老保险则明显处于劣势。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列支优惠幅度都算比较大,如果养老团险能最终争取到税收优惠,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其市场竞争力将进一步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