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网首页 >> 北京频道 >> 北京保险动态 >> 正文   [我要投保] [我要展业]
擅自改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难获保险赔偿
http://news.ins.com.cn     2008-04-23 15:20:36     来源:市场报
页面功能   [字号: ]  [打印]  [关闭]                 [保险热谈]   
 

    本报讯 记者李方报道: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这起案件的原告高菲(化名)由于在保险合同期内擅自改装了保险车辆,导致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未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2006年4月,高菲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高菲向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自己的一辆货车,投保的范围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还对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性质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这份保险合同附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当天,高菲即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

  合同签订后不久,2006年7月的一天,高菲更换了所投保的这辆车的发动机及车架,但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这家保险公司。谁知,几天后,高菲的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该由高菲对事故负全责。不久,高菲在修理厂对这辆车进行了修理,共花费了3万余元。而当她拿着相关的收据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遭到了拒绝。一气之下,她将这家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对于保险合同的签订和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之所以没有依照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是因为高菲在保险合同期间擅自对保险车辆进行了改装,更换了发动机及车架,并因此导致了保险车辆危险程度的增加,所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而高菲也承认,在改装保险车辆后,的确一直没有书面通知过保险公司。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高菲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对投保车辆的发动机及车架进行了改装,却未能依约履行书面通知被告保险公司的义务。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未履行书面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信息   更多>>

   北京中小学全部投保校方责任险高校有望被纳入 (2008/04/16)
   美最大健康险公司安森保险公司进驻北京 (2008/04/09)
   多公司代表签订《北京保险合同纠纷调解自律公约》 (2008/03/26)
   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开展“一张保单 一份关爱”主题活动 (2008/03/19)
   中意人寿北京分公司提升经营品质推动价值创造 (2008/03/12)
   投连险左右保险市场格局 1月北京寿险市场大洗牌 (2008/03/05)
   北京保险业接自南方雪灾估损4.33亿元 (2008/02/27)
   北京4.5万农户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 (2008/02/20)
   北京农民工将正式纳入城镇的养老保险体系 (2008/01/30)
   北京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运行良好 (2008/01/23)
   北京商业三者险保费下月全降 将逐步推优惠措施 (2008/01/18)
   北京市场3家保险公司经营电话车险 价格相差不大 (2008/01/09)